对影视剧二次创作,加上背景音乐就不算侵权了(2)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直播间演唱歌曲”案中,主播在直播中未经授权演唱某歌曲。因为直播平台通过格式条款约定其享有主播直播视频的全部知识产权,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平台从侵权内容中直接获益,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并以平台未采取相匹配的预防侵权措施为由,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
■法官说法 网络平台分享收益也应担责
“在以‘用户创造内容'为特征的Web 2.0环境下,网络用户与平台关系呈现新的特点。网络平台深度参与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通过用户协议与网络用户共享权利、分享收益,应当对用户行为负有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说。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卢正新也认为,短视频行业已成为涉网著作权领域颇受关注的一隅,对其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应当符合该行业发展的需要。当短视频服务提供者有意利用其商业模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应将其对侵权行为的预见能力作为认定其存在过错的重要因素。
▎释法
二次剪辑未脱离原作侵权与否有边界
如何判断影视剪辑、切条短视频是否侵权呢?新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
朱莉莉认为,判断影视剪辑短视频是否侵权,还要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分析短视频剪辑及切条的本质,我们可以发现剪辑其实是将视听作品中大量的素材进行选择、取舍、分解与组接后产生新的作品;而切条则是将一集影视剧拆成几段或十多段分段播出。从内容上看,无论采用哪种形式对影视作品进行使用,都没有脱离原影视作品单独存在。”朱莉莉说。
不过,新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两种合理使用的情形: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所以并非二次剪辑影视剧的行为一定属于侵权。“如果二次剪辑视频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或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则不一定会侵权。”朱莉莉告诉记者,目前法律对“适当引用”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提醒
有6点要注意
今年4月9日,国内多家视频平台联合近70家影视公司发布了反侵权联合声明,称“对目前网络上出现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编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将进行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为”。有网友担心,粉丝出于喜爱制作的影视剧混剪短视频会因此下架。
朱莉莉律师曾代理过不少涉影视剧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她告诉记者,一些从事视频原创的互联网公司在遭遇内容被侵权时,更多还是选择起诉平台,很少以用户作为起诉对象。“对企业而言,要去注意个人的剪辑行为是难度比较大的。一方面信息不好查,一方面个人的偿付能力也比较有限。普通用户正常地分享喜欢的影视剧段落,一般也不会被起诉。”她认为,只要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分享发表影视作品,即使各平台将采取严格的维权措施,也不用担心侵权。
律师提醒,做到不侵权需要在视频剪辑过程中注意以下6点:
① 发布短视频的目的应该是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
② 剪辑视频中应存在大量原创的内容;
③ 引用的视频内容不可涵盖剧集的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
④ 不会对原作品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和替代作用,不得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
⑤ 标注作品名称、权利人名称等内容;
⑥ 剪辑内容不可曲解原作品的原意。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徐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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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音乐研究》 网址: http://www.ylyjzz.cn/zonghexinwen/2021/0428/8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