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责令腾讯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2)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本项集中前,中国音乐集团由自然人(略)共同控制。本项集中后,腾讯获得中国音乐集团 61.64% 股权,取得对中国音乐集团单独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腾讯 2015 年全球营业额为 1028.63 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为 962.51 亿元,中国音乐集团 2015 年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7 年 12 月 6 日,腾讯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以上事实,有腾讯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架构图、股权关系图、《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腾讯年报、《腾讯相关问题的书面说明》、《股份认购协议》等证据证明。
(二)本案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特点,在经济学分析和问卷调查基础上,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交易双方存在横向重叠的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是指通过电脑端、手机端或者其他智能终端的程序或网站,以在线播放或下载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完整版权音乐录音制品播放服务的平台。网络 K 歌、网络直播、短视频平台等虽也提供与网络音乐相关的服务,但其核心功能、应用场景、商业模式、市场进入等与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由于音乐版权的授权受各国著作权法规定限制,具有明显的地域差异,中国的网络音乐播放平台获得授权的音乐版权传播范围一般为中国境内,且主要面向中国境内用户,因此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
经深入研究,本项集中对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1. 集中后实体在相关市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
2016 年 7 月集中发生时,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的月活跃用户数分别为 1.6 亿人、2.3 亿人,市场份额分别为 33.96%、49.07%;用户月使用时长分别为 8.05 亿小时、6.98 亿小时,市场份额分别为 45.77%、39.65%,集中双方均列市场前两位,合计市场份额超过 80%。2016 年集中双方在相关市场的销售金额合计(略),约占相关市场总收入规模的 70%。以音乐版权核心资源占有率计算,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的曲库数量分别为 1210 万、821 万,其中独家曲库为 314 万、130 万,曲库和独家资源的市场占有率均超过 80%。
从该市场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 指数)分析,交易后为 6950,为高度集中市场,集中产生的增量为 3350。交易导致相关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竞争被进一步削弱。
2. 集中减少相关市场主要竞争对手。
调查显示,交易前集中双方居市场前两位,竞争实力相当,彼此竞争较为紧密。根据消费者在替代性平台之间的流向选择显示,腾讯旗下 QQ 音乐 73.6% 的用户流向了中国音乐集团旗下的酷狗音乐和酷我音乐,表明如果 QQ 音乐提高价格或降低服务水平,可能有 73.6% 的用户流向中国音乐集团旗下平台,双方互为较为紧密竞争者。集中减少相关市场主要竞争对手,进一步削弱市场竞争。
3. 集中可能进一步提高相关市场进入壁垒。
一是可能提高版权资源壁垒。在集中后实体锁定较多独家版权资源的情况下,新进入者须依靠其转授权,进入相关市场较为困难。由集中带来的市场规模也使其有能力通过提前支付不可返还的高额预付金等方式向上游版权方支付版权费用,可能进一步提高市场进入壁垒。
二是可能增加用户转换成本。集中为腾讯带来较为丰富的曲库资源、较大的用户规模及充足的使用数据,相比新进入平台更能推荐符合消费者偏好的歌曲,导致用户转换平台意愿降低,从而进一步扩大用户规模,可能阻止其他竞争者达到或维持临界规模。
文章来源:《音乐研究》 网址: http://www.ylyjzz.cn/zonghexinwen/2021/0725/10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