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责令腾讯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3)
三是集中后市场进入活跃度不高。数据显示,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的主要进入发生在 2016 年初至 2017 年 7 月,2017 年底集中完成后,该市场进入活跃度下降较明显。
综上,腾讯通过本项集中在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可能使其有能力促使上游版权方对其进行独家版权授权,或者向其提供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也可能使腾讯有能力通过支付高额预付金等方式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对相关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调查同时发现,中国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发展较为迅速,腾讯主要竞争对手(略)的市场份额也呈现较快速度增长,由集中发生时的不足 6% 增长至近 18%,增长 200% 左右,说明竞争对手对其竞争约束有增强的趋势。此外,网络音乐播放平台与其他平台之间近年来呈现出一定的动态竞争和跨界融合趋势,一些拥有广泛用户基础的短视频平台,如果再获得足够数量的音乐版权资源,在未来有可能成为相关市场的竞争者。
以上事实,有第三方机构统计数据和行业分析报告、《问卷调查报告》、《经济学分析报告》、腾讯和相关方提供的《授权协议》和《转授权协议》、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方的回复意见等证据证明。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对腾讯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腾讯及其关联公司采取以下措施恢复相关市场竞争状态:
1. 不得与上游版权方达成或变相达成独家版权协议(版权范围包括所有音乐作品及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其他排他性协议,已经达成的,须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与独立音乐人(是指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的原始权利人,并以个人名义与音乐平台进行版权授权,且从未与任何唱片公司或经纪公司签订协议的自然人)或新歌首发的独家合作除外。与独立音乐人的独家合作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与新歌首发的独家合作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2. 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当事人优于其他竞争对手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范围、授权金额、授权期限等,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协议或协议条款。已经达成的,须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
3. 依据版权实际使用情况、用户付费情况、歌曲单价、应用场景、签约期限等因素向上游版权方报价,不得通过高额预付金等方式变相提高竞争对手成本,排除、限制竞争。
(二)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三)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
1.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2.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3. 交易未构成经营者集中的,除法律规定的保护小股东权益事项外,不得参与相关企业经营决策,并在每年的年度报告中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交易基本情况等内容。
(四)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长效机制。
1. 全面规范自身竞争行为,对照《反垄断法》开展全面深入自查,检视并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2. 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平台内部治理规则,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与其他经营者开展合作。
3. 完善企业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建立并有效执行反垄断合规制度,自觉维护公平竞争。
4.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保障消费者各项权利,合理制定收费价格,保护消费者隐私。
5. 积极维护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以上措施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算,腾讯及其关联公司须在十日内对照上述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报市场监管总局审核。市场监管总局三年内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腾讯及其关联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腾讯三年内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履行义务情况,三年到期后不再报告。
文章来源:《音乐研究》 网址: http://www.ylyjzz.cn/zonghexinwen/2021/0725/10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