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中国传统音乐研究的“中国范式”(4)
二、探索“中国范式”的学术意义
既然要探索“中国范式”,那么其学术意义是什么?这是我们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所谓意义,除了其中所蕴含的意图、意思、认知等等之外,还包括对这种探索的价值判断。窃以为,对某种研究范式学术意义的解读,至少应从学术原创、学术生态和技术操作三方面入手。为什么要考虑这三方面的问题,笔者的思路是:因为学术原创是学术工作最根本的宗旨,舍此,其他的无从谈起;此外,学术生态与某学术共同体的生存状况、与学术的繁荣与否关系密切;而技术操作,则直接关系着某种研究范式在特定研究对象中的可行性。以下拟从这三个方面展开。
(一)从学术原创的角度看,我们需要有“结构层”的创新
复旦大学邹诗鹏曾经指出,学术原创有三种类型?邹诗鹏《学术原创的三个层面》,
参考以上的表述,我们仅有“质料层”的创新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有“结构层”乃至“理念层”的创新。在我看来,学术研究中“运用新范式”与“创造新范式”不可同日而语。对中国传统音乐研究而言,外来的“梅氏模式”“赖斯模式”等等尽管属新的范式;但这是别人的创造,不是我们的创造。可见,我们还需要有研究范式的创新。而“中国范式”的创造,正好弥补了这一方面的缺憾。
(二)从学术生态的角度看,范式的多样性可维护学术文化的多元、平衡发展
音乐文化需要多元发展,学术文化也需要多元发展。如果在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中,只能推崇一种研究方法,只能认定一种研究路向,否则就是“离经叛道”,就是“不正宗”;那么,不仅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百家争鸣”、真正意义上的学术繁荣,而且也是违背学术发展规律的。
学术研究中究竟有没有“离经叛道”?有没有“不正宗”?当然有。那就是学界公认的:剽窃抄袭、弄虚作假、低水平重复,以及有悖于学术研究“四项基本原则”?详参葛剑雄《学术研究规范》中的“四个必须”,我将其戏称为“四项基本原则”。载杨玉圣、张保生《学术规范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9—42页。的种种违法违规行为。可见,学术研究中有无“创新”是对错问题;然而,学术研究的不同范式则不是对错问题。相反,我们应大力倡导不同研究范式的创造与发展,从而形成不同风格的学术共同体—学术流派。无论何种范式的研究,凡属创新者,均应视为学术贡献;凡属违法违规者,均应视为学术垃圾。因此,我们对学术成果的评价不宜用某种研究范式来作取舍,而应统一到“学术创新”这一基本点上来。
其实,关于如何看待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中的不同研究范式,近年来在不同学术背景的音乐学者中也逐渐出现了一些共同的声音—在研究范式上,我们也要持多元发展的学术理念。比如,侧重本土传统治学方法的学者认为,在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中,不应该只有西方民族音乐学理论这“唯一学术通道”?蓝雪霏《国学遗产对中国传统音乐研究的启示五题》,《音乐研究》2016年第1期,第5—19页。;侧重西方民族音乐学研究方法的学者,也提出在学科发展与研究路向上要“强调‘差异’弱化‘统一’”的看法。?薛艺兵《拆除藩篱—对中国民族音乐学的后现代反思》,《中国音乐学》2010年第3期,第69—78页。只要不违背学术研究的基本原则,任何人都有在研究范式上进行选择、进行创造的权利。喜欢外来范式的朋友,可以尽情选择、广泛运用;关心中国范式的同人,也有在此进行种种探索的学术自由。圆融无碍,和而不同。唯有多元,我们的学术生态才能平衡、协调发展;唯有多元,我们的学术事业才能蓬勃向上。因为,“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才是学术的根本。故此探索“中国范式”本身,也是繁荣中国音乐学术文化生态的需要。
(三)从技术操作的角度看,对象不同方法各异
众所周知,研究方法有三大层次:哲学的方法、一般学科的方法和具体学科的方法。除了普适性最宽的哲学方法和普适性较宽的一般学科的方法外,在具体学科这一层面,方法往往因研究对象不同而有所差异。?黑格尔在谈到哲学方法的特点时说,方法和自己对象的内容本性相符合,因为“方法并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内容的灵魂和概念”,“方法与其对象和内容并无不同”。详参陈波等《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33页。比如,分析美术作品的方法,就不宜用来分析音乐作品。
文章来源:《音乐研究》 网址: http://www.ylyjzz.cn/qikandaodu/2021/0121/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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